(2016)粤2071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57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在中山市三乡镇大记路口边张贴的小广告找到造假人员电话,向造假人员提供其本人身份信息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开户人为其本人、显示余额为人民币245718.93元的中国银行假存折。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某持上述假存折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文昌路支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王某明知银行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处缴获上述假存折。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在中山市三乡镇大记路口边张贴的小广告找到造假人员电话,向造假人员提供本人身份信息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开户人为其本人、显示余额为人民币245718.93元的中国银行假存折。2016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某持上述假存折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文昌路支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王某明知银行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报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处缴获上述假存折。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中山三乡文昌路支行被抓获。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5日早上9时许,其在中国银行中山三乡文昌路支行上班期间,发现有人持伪造的存折到银行取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3.伪造的存折一本,证明被告人王某伪造的存折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4.中国银行南朗支行的回函说明,证明涉案存折为伪造的虚假存折。5.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份,其准备生小孩,便问丈夫王某家里还有多少存款,王某说有24万存款,后将存折交给其保管。2016年5月,其母亲与王某一起到银行,准备将王某存折内的存款转至其名下,但银行职员发现存折系伪造。6.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5日上午,其与女婿王某到银行取钱,银行职员告诉其王某的存折为伪造存折。7.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为了不让妻子知道其收入下降而担心,遂于2015年8月期间通过路边小广告的电话联系,伪造了一本存款为24万余元的中国银行存折并交由妻子保管。2016年5月25日上午,岳母要其一起到银行办理将钱转至妻子名下。其害怕事情败露便在银行门前将实情告诉了岳母,但其岳母不相信执意要到银行办理,过程中被银行职员识破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抓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诗慧连宜静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