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贾秀芳与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芳,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3行初67号原告贾秀芳,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9-1号。法定代表人生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吉响,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晓峰,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芳诉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征地违法一案中,原告贾秀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贾秀芳。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鲁0283行初67号原告贾秀芳,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大窑村272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507200227。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9-1号。法定代表人生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芳诉被告平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征地违法一案中,因本案需协调处理,在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潘汝锋审判员张建波人民陪审员杨乐园二0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