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建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地址克什克腾旗。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地址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某某罚金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克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克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