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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勇与被告黄春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918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黄某某,住广西省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丛熠蛟人民陪审员  丛庆忠人民陪审员  高万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