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勇与被告黄春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918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黄某某,住广西省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丛熠蛟人民陪审员 丛庆忠人民陪审员 高万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