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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6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惠岳、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岳,陆海波,吴惠岳,陆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688-6号申请执行人:吴惠岳,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海波,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吴惠岳与陆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江北万达商业广场2幢222号14-1室的房地产。同月9日10时,买受人彭松(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江北万达商业广场2幢222号14-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陆海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江北万达商业广场2幢222号14-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2)第0500344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彭松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松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彭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