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建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82号罪犯武建军,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2002年10月25日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605.2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2)津高刑复字第0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7日作出(2005)高刑一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7月4日作出(2007)高刑一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武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