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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002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聂悦来与周志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悦来,周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277-3号申请执行人聂悦来,男,1942年3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望江县。被执行人周志良,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关于聂悦来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志良在中国��商银行1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4.9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志良在中国工商银行13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588.7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