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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希兰与齐云波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兰,齐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兰,现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齐云波,现住农安县。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的刘希兰申请齐云波返还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云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希兰欠款70000.00元,执行费9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