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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秋梅与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梅,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全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534-1号原告张秋梅,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崔钢锋,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全立,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张秋梅诉被告河南鑫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袁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袁全立名下的位于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22室(房产证号: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乳国用(2011)第36888号)和位于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21室(房产证号: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乳国用(2011)第36889号)及位于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07室(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乳国用(2011)第36890号)车库三套,并以其与担保人张以豪共有的位于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3幢10层1单元1004号(房产证号: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号和038892号)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袁全立名下的位于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22室、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07室、银滩雍华苑小区21号楼21室车库三间;二、查封原告张秋梅与担保人张以豪共有的位于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3幢10层1单元100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驰峰助理审判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