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9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贺仁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贺仁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乌兰察布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寅,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贺仁军,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仁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张峰升代理审判员  刘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娜荷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