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艳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艳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757号罪犯高艳斌,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艳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6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本院以(2007)一中刑执字第40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7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艳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艳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单项奖励六次。本院认为,罪犯高艳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艳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