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倪燕琴、李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倪燕琴,李福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区西门大街19号。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被告:倪燕琴。被告:李福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倪燕琴、李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