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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倪燕琴、李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倪燕琴,李福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住所地金坛区西门大街19号。负责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被告:倪燕琴。被告:李福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倪燕琴、李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