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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5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洁与晏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洁,晏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329号原告廖洁,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晏小松,男,1993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洁诉被告晏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洁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