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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颜树兰、刘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颜树兰,刘涛,赵文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90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颜树兰,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文钰,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涛名下鲁Q×××××大众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