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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楼霄与张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楼霄,张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再18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楼霄,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芬,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辉,男,成年,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申诉人楼霄因与被申诉人张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宣检民(行)监[2016]3418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皖18民抗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旭、高军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楼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芬,被申诉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诉人张辉申请撤回起诉,申诉人楼霄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申诉人张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申诉人楼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诉人张辉撤回起诉;二、撤销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谢 贞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