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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蒋惠兴,屠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越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82-6。主要负责人:吴武江,支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越兴村,组织机构代码73203656-X。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被执行人:蒋惠兴,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屠秀凤,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与上虞市远邦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蒋惠兴、屠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