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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军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军,王小华,邓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王小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邓仕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在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军、王小华、邓仕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军、王小华、邓仕伟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09298.28元及利息、给付违约金10000元、给付差旅费300元、承担诉讼费4450元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军、王小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进入再审。依法裁定对本院作出的(2014)仪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仪陇县众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杨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