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拍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健锋,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健锋,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加福广场A座XXXX。委托代理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刘迅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芬,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杰,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高健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健锋申请再审称,其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故拍卖无效;本案中的拍卖仅其一人参加竞买,无竞价过程,故拍卖无效;即便拍卖有效,也不能既判决拍卖公司不返还保证金,又判决其赔偿佣金损失,故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高健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拍卖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与高健锋并未恶意串通,本案的拍卖活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拍卖实践中,仅有一个竞买人时拍卖可以进行,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高健锋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拍卖公司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故高健锋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高健锋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健锋称其与拍卖公��恶意串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所涉拍卖活动至少有高健锋一名竞买人参加,故不属于没有竞买人的情形,即便发生前述情况,法律后果是拍卖应当中止而非无效;高健锋未按照本案系争《竞买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支付拍卖成交款余款及全部拍卖佣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拍卖公司有权不予返还拍卖保证金;又因为高健锋的上述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本案系争《竞买协议》解除,其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经二审法院查明,因上述协议解除后,拍卖公司产生不能向高健锋收取佣金399万元、不能向委托人建设银行黄浦支行收取佣金55万元、应向委托人建设银行黄浦支行转付保证金500万元的70%计350万元、支出律师费90万元及利息等相应损失,各项损失金额合计超过899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高健锋再向拍卖公司赔偿佣金损失399万元,并无不当。综上,高健锋的再审申请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健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沈旭军代理审判员 俞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