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885号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天阳居2组33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晖、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郭继平。被告: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67号(金凤凰城A座1008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波。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原告江苏裕美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沈浩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