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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212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仲环),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医院家属楼。被告华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