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212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仲环),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医院家属楼。被告华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