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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宏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陈江树、詹全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宏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陈江树,詹全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1933号原告:泉州市宏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海莺、叶冰冰,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江树。被告:陈江树,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全省,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泉州市宏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双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陈江树、詹全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史赠莹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人民陪审员  黄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汉杰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