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新安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1108号起诉人王新安。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新安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02年,西大街拓宽改造,为了安置被拆迁居民,西安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根据市规划调整,需要占用西安市未央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未央区市容局)用来解决环卫职工住房的8.1亩土地。为了顾全大局,未央区市容局同意开发商占用,起诉人作为未央区市容局的法定代表人与鑫宇公司于2002年7月27日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在该协议中鑫宇公司承诺3个月内征用同等面积土地与未央区市容局置换。2004年,在未央区市容局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违规将未央区市容局8.1亩土地收回,出让给鑫宇公司。但是鑫宇公司承诺3个月完成置换的土地根本没有落实,因此导致十六年来环卫职工的住房一直得不到解决,为此职工意见很大。为了稳定职工不满情绪,未央区市容局让起诉人一直负责与鑫宇公司协商解决土地置换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受双方委托办理规划、土地、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2010年,起诉人受鑫宇公司与61542部队共同委托,办理土地第二次置换手续,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规制定建筑容积率,并填写在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里,导致合同违反城乡规划法,无法继续履行,对后续的相关审批手续造成严重影响。2016年8月8日,起诉人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了解土地出让合同中建筑容积率的合法性。2016年9月5日,起诉人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获悉,2011年11月22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鑫宇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根本没有同规划部门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签订的出让合同严重违反国土资源部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1号)的规定,属程序违规。起诉人现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鑫宇公司2011年11月2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26361-1)为无效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起诉人请求确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鑫宇公司2011年11月22日签订的《西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无效,因起诉人既不是所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新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焦 慧审 判 员 梁 萍代理审判员 刘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