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达不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650号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双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月华,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友进,海安县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湘达不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区S308线南侧。法定代表人:周元金,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林麟,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8元,减半收取为3899元,由原告江苏国电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志人民陪审员 李宁人民陪审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