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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东武、刘明亮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4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魏彩霞,女,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侯镇黄桥魏家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东武,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刘明亮,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海丰,男,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平,山东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彩霞与被告徐亮、孙国梅、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5)寿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徐亮、孙国梅、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银行账户存款26992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16年10月14日,原告魏彩霞与被告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彩霞申请解除对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的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东武、刘明亮、王海丰的银行账户存款269925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慧玲审 判 员  马效红人民陪审员  朱天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