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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侯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494号原告:侯某,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汉族,1987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侯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