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皖0208执353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208执353号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8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刘加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6171.9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仍尚欠116171.94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应将被执行人刘加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加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