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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2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锁娣与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娣,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138号之一原告张锁娣。被告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乐苑社区。法定代表人时宏伟,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时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娣与被告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锁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锁娣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锁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锁娣负担。审 判 长  张 玮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洪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