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锁娣与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娣,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138号之一原告张锁娣。被告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乐苑社区。法定代表人时宏伟,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时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锁娣与被告无锡巨润玻璃有限公司、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锁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锁娣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锁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张锁娣负担。审 判 长 张 玮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洪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