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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岳虎山,梁青云,岳有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王旭辉,任主任一职。被执行人:岳虎山,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梁青云,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有五,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岳虎山、梁青玉、岳有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