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玉红与被执行人栾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红,栾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红,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栾品宏,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2016)黑108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栾品宏于2016年7月21日前给付吴玉红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栾品宏负担。逾期被告栾品宏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栾品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并不能提出其可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084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