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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春林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桃源路林场家属院,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文忠,男,生于1972年9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榆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榆阳区小豪兔乡卫生院职工。本院执行的张春林与李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2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利息约为186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580元。以上共计执行款496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忠的银行存款49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