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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庆与被申请人张文洲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77号申请人某,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现住神木县大。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神木县。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陕K222**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以担保人白海霞所有的陕K177**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某转移财产,申请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陕K222**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白某所有的陕K177**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