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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久红与广州市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终137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久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久红。委托代理人:徐剑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原审判决中已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原审法院依照上诉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地址寄送《预缴诉讼费通知单》,但该件于2016年7月16日被拒收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现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洺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欢柯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