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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刚与赵新魁、周东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刚,赵新魁,周东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164号原告:董刚。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亭,莱西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新魁。被告:周东令。原告董刚与被告赵新魁、周东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新魁、周东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2013年12月4日离婚。2011年6月27日,二被告因购买楼房借原告25000元。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1年6月27日,二被告因购买楼房向原告借款25000元,赵新魁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条、法庭审理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债务,且二被告离婚时对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平均分割,故对该债务应各承担50%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魁、周东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刚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8月29日(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各承担50%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