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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甲,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信,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162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皖1621民初第28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2.直接改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用;3.判决被上诉人归还属于上诉人个人财产56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明显不妥。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子由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按月支付抚养费用,这一判决明显不妥。首先,按月支付将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带来诸多不便或麻烦,不利于各自的生活。其次,被上诉人在外打工收入可观,有支付能力。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一次性支付应支付的抚养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按月分期支付明显不妥。二、一审法院对56000元没有作出处置于法无据。2014年8月份,上诉人在浙江杭州打工期间因工摔伤,老板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56000元,上诉人获得此款后即将该款存入被上诉人账户内。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残疾及生活补助费属于上诉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认可的事实不予处置,显然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刘某辩称,一、被上诉人在外打工月收入不足200元,抚养费按月支付并无不妥,上诉人称其在外打工时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属个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双方当事人离婚,儿子由刘某自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涡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彭某乙,现随被告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彭某甲同意刘某离婚请求,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鉴于婚生儿子现随彭某甲生活,为有利于子女成长,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婚生儿子由彭某甲抚养为宜,刘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用至儿子彭某乙年满18岁止,以每月350元比较切合实际。彭某甲辩称其于婚姻存续期间因伤获赔56000元应予分割,因未举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被告彭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彭某乙由被告抚养;三、原告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35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日履行至婚生儿子彭某乙年满18岁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彭某甲上诉对一审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及未判决伤残赔偿金56000元提出了异议,针对其异议,本院认定是,彭某甲一二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且刘某对彭某甲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认可,彭某甲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一审判决按350元每月支付一次,不利于双方的生产生活,若刘某不履行义务,会给彭某甲主张权利带来不便,故应按每年支付一次为宜。关于彭某甲上诉提出的伤残赔偿金56000元属个人财产,刘某应予以返还。刘某对此持有异议,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162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准许原告刘某、被告彭某甲离婚;第二项婚生儿子彭某乙由被告抚养;第四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二、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1621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告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35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日履行至婚生儿子彭某乙年满18岁止;三、彭某乙2016年的抚养费1050元,被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彭某甲;彭某乙以后抚养费被上诉人刘某应从2017年开始每年的1月31日前按每月35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完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彭某乙年满18周岁止。四、驳回上诉人彭某甲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彭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