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2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泉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0404号原告:上海泉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XXX号C-537。法定代表人:林文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从践,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原告上海泉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泉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1.29元,减半收取计为72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