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78号原告:林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