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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678号原告:林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