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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喜玲与呼伦贝尔市嫩源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玲,呼伦贝尔市嫩源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3民初1262号原告:刘喜玲,女,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告:呼伦贝尔市嫩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法定代表人:王胜发,职务经理。原告刘喜玲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嫩源乳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协议,将该公司23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房及前后约50米院落、15平方米门卫室交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支付利息1万元。期间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16年3月15日,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告同意以该公司23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房及前后约50米院落、15平方米门卫室,抵偿原告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喜玲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玲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市嫩源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喜玲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