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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玉民、张茂东申请执行王宝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民,张茂东,王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民。申请执行人张茂东。被执行人王宝进。申请人孙玉民、张茂东申请执行王宝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