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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凌霄与谢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霄,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68号申请人:凌霄,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谢妹,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凌霄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妹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凌有东以其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妹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凌有东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凌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