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董兆辉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凤鸣朝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兆辉,甘肃凤鸣朝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兆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凤鸣朝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人防大厦*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姚林。再审申请人董兆辉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凤鸣朝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兆辉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避重就轻,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董兆辉就其所主张的凤鸣公司拖欠其工程款35000元负有举证责任。董兆辉一、二审所提交证据未能证明双方就涉案户外广告大牌制作合同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凤鸣公司拖欠其工程款35000元。故董兆辉要求凤鸣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程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董兆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兆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员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