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金胜与呼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胜,呼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074号原告:杨金胜,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霞,定远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明东,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杨金胜与被告呼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明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金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4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借条为凭。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付。呼明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金胜与呼明东系朋友关系。呼明东以做生意和生活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4月14日向杨金胜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交与杨金胜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金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呼明东2013年4月14日”。呼明东借款后,杨金胜向呼明东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杨金胜向呼明东主张权利时,呼明东理应及时偿还借款10000元。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书面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杨金胜要求呼明东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杨金胜要求呼明东偿还借款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利息应自本院立案之日即2016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呼明东所借杨金胜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杨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呼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