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靖江市益华锻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益华锻造有限公司,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益华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夹路179号。法定代表人:余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夹路17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新,总经理。上诉人靖江市益华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派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益华公��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靖江市益华锻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刘春生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