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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4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764号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三层D04室。法定代表人:ABDRAHMANBINIBRAHIM,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欣,上海大邦律��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4元,由原告拉督曼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