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权与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权,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权,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红升村。法定代表人:李成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薄长红,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本荣,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孙权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权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