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尚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马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482号原告林尚,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振,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尚诉被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林尚负担。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