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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尚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马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482号原告林尚,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振,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尚诉被告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林尚负担。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