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何世彬、何春丽等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彬,何春丽,何春雨,何贤,李安全,梁玉凤,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何世彬,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何春丽,2004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何春雨,200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何贤,200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李安全,1948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执行人:梁玉凤,1950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世彬、何春丽、何春雨、何贤、李安全、梁玉凤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无存款;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均抵押于银行,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候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王 捷执行员 陈华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忠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