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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董宇斌与陆一群、楼乐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宇斌,陆一群,楼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宇斌,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陆一群,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楼乐群,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宇斌与被执行人陆一群、楼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一群、楼乐群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楼乐群名下车牌号为浙A×××××骐达牌汽车一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5年7月29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许葆堂64000元最高价成交竞得。但买受人许葆堂至今未缴纳除拍卖保证金5000元外的其余成交款,故本院已作重新拍卖,于2016年9月14日起对该车辆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再次公开拍卖该车辆。案外人刘大金以62000元最高价成交,但买受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悔拍说明,表示因已经取得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而放弃本标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执行人楼乐群名下车牌号为浙A×××××骐达牌汽车一辆。二、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刘大金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