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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永财诉内蒙古圣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财,内蒙古圣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209号原告:李永财,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圣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绿都新村B区5号楼1单元133室。法定代表人:何兆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何兆东,男,1953年6月1日出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原告李永财与被告内蒙古圣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永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财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永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宫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