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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林瑞见与城口县金大铁合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见,城口县金大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820号原告:林瑞见,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生,重庆市城口县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城口县金大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燕镇大元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杜小东,城口县金大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瑞见与被告城口县金大铁合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林瑞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瑞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瑞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0元,由原告林瑞见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