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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特木其乐图与白金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木其乐图,白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69号申请执行人特木其乐图,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白金梅,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69号特木其乐图申请执行白金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金梅于2016年9月27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元,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7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